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曉飛)消費者寧先生在亞馬遜網站促銷時,訂購了特價為169.11元的32英寸長虹電視機,卻在兩天后,接到商家的郵件稱“訂單取消”。為此,寧先生起訴要求世紀卓越公司繼續履行訂單、交付貨物,並賠付其公證費及律師費共5000元。
  今天上午記者從朝陽法院獲悉,被告世紀卓越公司被判交付電視機,並賠償寧先生訴求的相關費用。
  2013年11月26日,寧先生通過世紀卓越公司經營的亞馬遜網站購買了32英寸長虹電視機一臺,價格為169.11元;同年11月28日,寧先生又收到世紀卓越公司發來的電子郵件,稱由於世紀卓越公司原因訂單取消並無法提供所購商品。
  世紀卓越稱,他們取消訂單的行為應當是拒絕了寧先生髮出的要約,雙方的買賣合同並未成立;且即便訂購頁面顯示暫時缺貨,用戶仍可下單購買。
  訴訟中,世紀卓越公司還稱,該公司並未採購過涉案商品,2013年11月20日後臺系統故障將錯誤的商品信息上傳至前臺,直到2013年11月26日13點左右,出現大量異常訂單時世紀卓越公司才發現此錯誤。
  法院審理後認為,世紀卓越公司將其待售商品的名稱、型號、價款等詳細信息陳列於其網站之上,內容明確具體,與商品標價陳列出售具有同一意義,根據法律規定和一般交易觀念判斷,符合要約的特性。
  消費者通過網站在其允許的狀態下自由選購點擊加入購物車,併在確定其他送貨、付款信息之後確認訂單,應當視為進行了承諾。
  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在消費者提交訂單後向消費者發出的訂單確認郵件中的提示系雙方達成合意後的通知,不發生排除合意的法律效力,故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且被告未能提交其不能繼續採購到貨的證據。故法院判決世紀卓越公司交付電視機,寧先生則應在收貨同時支付餘款。
  因世紀卓越公司未就使用條件的格式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特別是沒有在消費者提交訂單之前予以明確提示,故“使用條件”的相關條款應視為沒有訂入合同,當然也不應對消費者發生效力。  (原標題:臨時撤單 亞馬遜被判敗訴 法院判決其交付電視機 並賠償原告訴訟費等 消費者收貨同時支付剩餘貨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xg82xgiwm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