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5時許,湖南湘潭市響塘鄉金橋村樂樂旺幼兒園所屬園車,在送幼兒回家途中,途經湘潭市交界的長沙市岳麓區乾子村時,翻入水庫,車上11人全部遇難,包括8名幼兒和3位成人。(中新網 7月11日)
  又見慘烈校車事故!2011年11月16日,甘肅省正寧縣榆林子鎮幼兒園校車發生事故,造成22人死亡;同年12月12日,江蘇豐縣發生一起校車側翻事故,造成15人死亡……面對如此慘烈的一幕幕,人們追問:還需要多少孩子的生命,才能換來校車交通的安全?
  盤點一下目前媒體相關報道提供的信息,不難發現,幾乎所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各個方面、環節的校車安全隱患,在這輛事故校車身上都“一應俱全”完全具備。比如,車輛超載——事故校車為核載7人,卻搭載了11人;駕駛人員不合格——“事發校車司機上崗僅幾天時間,缺乏必要的校車駕駛培訓”;道路安全設施不合格——鄰近水庫的鄉村道路“無任何護欄”。且從現場圖片來看,該事故校車也並不是真正達標的合格校車。有網友評論:“一輛噴上黃漆、寫上校車兩字的麵包車,並不能代表安全”。
  2012年國務院發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就在“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等各方面都做出明確的相關規定。而在湖南省,該省去年也曾出台規定明確要求,“衛星定位裝置安裝率達100%”,“今年底湖南全省校車基本實現實時監控”,“要嚴格校車駕駛人資質審查和安全教育”……
  如果相關規定嚴格落實,湘潭校車事故中的校車,怎麼可能隨意“超載”並任由“缺乏培訓”的不合格人員駕駛?又怎麼可能在“翻入水庫”後,未被及時發現而貽誤了寶貴的救援時機?——據報道,在幼兒園校車下午5時許“翻入水塘後,外界並不知情”,而“直到當天下午六點多,才開始排查到校車可能翻入水塘”。
  要想避免類似校車事故的頻發,關鍵在於,必須嚴厲追究政府相關監管部門未能充分落實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要求的失職瀆職責任,不僅要嚴究教育、公安等具體政府職能部門的,也要進一步追究地方政府本身“守土有責”的失職瀆職責任,不僅要追究黨紀政紀,也要進一步追究法律乃至刑事責任。
  張貴峰  (原標題:還要多少孩子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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